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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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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8条第2款),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有价证券管理法规,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只要实施其中方式之一涉及其中一个对象的,即构成本罪。具有一种行为方式涉及两个对象或者具有两种行为方式涉及一个对象或两个对象的,都只构成本罪一罪,不应实行数罪并罚,罪名则根据行为方式及所涉对象而定。

什么是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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