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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安置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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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安置补偿条例

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不是固定的,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因为需要参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场价格、政策等,当然,确定补偿数额还是和当事人协商确定最好,这样不会因此产生补偿纠纷。一般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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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移民安置房


移民安置房:

(一)转让条件


1、安置户原有住房已拆除,且已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一、二期除外)。


2、安置户自办理幸福花苑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已满五年。


3、安置户按规定补缴差价和利息。


4、安置户在城区或平原集镇已购有新的住房。

(二)办理程序


1、补缴土地出让金、契税、房屋差价和利息等款项。


2、安置户拆除迁出地原有住房。国土部门按《关于幸福花苑三期安置户原安置屋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天土资[2007]49号)的有关规定验收合格。


3、提供城关或平原集镇新住房产权证。


4、办理安置房转让手续。


5、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三)补缴款项及标准


1、房屋差价:按本户认购合同确定的(市场价–成本价)×享受优惠面积计算。


2、土地出让金、契税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3、利息:按房屋差价×同期银行利率计算。

(四)承办单位


1、契税:由县地税局承办。


2、房屋差价及利息:高山移民指挥部存续期间,由高山移民指挥部承办,指挥部撤销后由县政府另行指定承办单位。


3、户籍:由公安部门办理。


4、土地出让金:由县国土资源局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