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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信息质量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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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信息质量评价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信息质量评价办法

为建立合理的信息评价标准,鼓励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及各司局报送高质量信息,进一步提高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文       号:银办发[2002]293号

颁布时间:2002-11-21

实施时间:2003-01-01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总则

为建立合理的信息评价标准,鼓励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及各司局报送高质量信息,进一步提高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计分标准

对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及各司局报送并被采用的信息实行计分制。具体标准如下:

1.通过人民银行电子邮件系统向总行办公厅报送的常规动态类信息,各分行每月不得少于60条,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每月不得少于20条;综合调研类信息,各分行每月不得少于2条,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每月不得少于1条。总行各司局提供的信息不得少于《人民银行信息工作流程表》中规定的内容。满足上述条件的,每月可得基本分20分。

2.由总行办公厅直接转报行领导参阅的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每条1分,如因重大金融突发事件上报不及时产生严重后果的,要倒扣20分。

3.被总行办公厅采用的常规动态信息,每条3分;常规综合信息,每条10分。

4.总行领导同志做出批示的信息,每条15分。

5.经总行办公厅摘报,被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采用的信息,每条15分;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作出批示的信息,每条20分。

三、操作办法

1.按照上述计分标准进行统计,结果每季进行通报;

2.年终根据每季得分累计排定名次,并根据排名表彰先进。

四、附则

1.本办法自2003年1月起施行。

2.本办法由总行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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