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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无责不赔属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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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无责不赔属霸王条款
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该怎么办?有什么处理办法·?
所谓霸王条款, 不是一个纯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法学概念, 而是一个略带情绪化色彩的词。 在法 学上,霸王条款常指不平等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 39 条第 2 款的规定: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予相对人协商 的条款。 ” 霸王条款的制定者, 往往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 (经济, 信息, 资源等) , 制定含有大量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加重对方责任, 免除自己责任内容的格式条款, 使合同相对人在合同履行中遭受损失。 因其蛮横无礼颇有古代欺压民众的霸王的 味道,故有霸王条款之称。 而事实上,笔者认为,在保险合同领域,霸王条款还应包括另一种情形,即 在合同中利用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使用某兜底条款, 既可以规避合同法中使其无 效的法律规定,又让觉醒后的合同相对人有股“哑巴吃黄连”之感。笔者仅以自 身曾遭遇过保险合同的霸王条款, 在此做简要分析。 该的霸王条款为 “关于分红 款项,由本公司具体负责解释” 。这一简单的话,其“霸王”之处何在呢 ? 简要介绍下, 该保险合同是个投资合同。 合同约定, 我方当事人每年缴纳保 险费,保险费逐年递增。连续交 20 年。而保险公司返还给我方的钱有两笔,一 是将所有订立该类合同的用户资金去做投资的收益分红, 每年返还; 二是每隔一 年会返还一笔钱, 而这笔钱略大于当年应缴纳的保险费 (这一项对本案分析不太 重要) 。 到第 20 年, 保险公司会返还一大笔钱, 大概相当于每年我方缴纳的保险 费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