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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属证书 - 不动产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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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2015年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与此同时,江苏徐州和四川泸州两地颁发了全国第一本不动产权证书。这标志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落地。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指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情况进行审查、登记后,颁发给不动产权利人用于证明其享有不动产权利的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可以作为某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据,当事人人间发生权属争议时,一般情形下可以依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来解决纷争,确认权利。


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反映的权利状况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是一致的,但在它们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依据什么情况来确认物权的归属呢?我国《物权法》第17条是这样规定的:不动产权属证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以上可以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明力强于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


可见,对于房产是不是单独所有的这个问题,不能仅凭不动产证是在婚后得到的就可以分析出结果了。婚后买房,并且在买房之后顺理成章的办理不动产证的,不动产证就算写的是一个人的名字也不代表这是单独作用,但是,房子结婚后,男方或者女方的父母赞助购买的,不动产证上写的也是一个人的名字,这就是单独所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