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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举证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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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举证责任问题
环境污染诉讼的举证责任谁承担

证据举证责任的问题。有的企业认为,即使被诉,原告也得承担举证责任,相关证据难以取得。针对这一问题,《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也规定,污染者举证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1、排放的污染物没有造成该损害可能的;


2、排放的可造成该损害的污染物未到达该损害发生地的;


3、该损害于排放污染物之前已经发生的。


从上述规定来看, 环境污染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告在污染损害发生的情况仅需要证明被告的行为造成其损害的可能性较大即可。


综上所述,居民起诉环境污染损失时效是三年,自权益受到伤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在举证责任方面,环境污染诉讼是举证责任倒置,但居民提请环境污染诉讼,仍需提交污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的初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