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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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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本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本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商标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合法的商标是经过商标局注册下来的,建议大家没有注册下来的商标不要使用,很多时候,商标已经被他人注册过了,或者是使用过了,这样会给自己不但带来经济上的损失,还是给自己带来名誉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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