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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2) 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3) 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4) 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5) 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6) 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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