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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挪用资金罪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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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挪用资金罪的量刑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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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

1、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已经于2016年4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作出规定。该司法解释的全称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入罪起点数额是六万元;挪用淘金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的,入罪起点是十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