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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
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期满未能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该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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