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普法知识馆!
>
《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按照以前的民法通则,胎儿和死者是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而是在法外保障条款给予胎儿在遗产继承保留一份,但是根据这次民法总则的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图文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