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当前位置:普法知识馆>其他法律>法律顾问>法律>交通事故人伤未痊愈调解

交通事故人伤未痊愈调解

普法知识馆 人气:3.14W
交通事故人伤未痊愈调解
交通事故人伤未痊愈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

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

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

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可以看出,如果当事人愿意调解,应该从接到事故认定书后10日内向交警书面申请,死亡事故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10日内调解完毕,否则出具调解终结书,赔偿的问题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