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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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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
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一是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四)劳动者退休、退职、死亡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实际已不履行劳动合同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劳动者患职业病、因 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二是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如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将一方提前若干时间通知对方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提前通知的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老职工,当你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的终止是一种自然终止,用人单位不必提前30天通知你,也不必向你说明理由,你也不可以强行要用人单位说明理由,只要符合期限届满的条件,用人单位与老职工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终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