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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局长、主管局长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主管局长同意审查意见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上签署意见,报局长批准。
局长同意审查意见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
时限:4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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