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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过程实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或过程不是知识产权的对象。“创造活动”或“创造行为”对知识产权法律而言,属事实行为,不具有法律意义,不产生知识产权。此外,若以拍摄过程为摄影作品独创性的认定对象,亦会导致所有的再现型照片均可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而无论这些照片是多么平庸和无价值,即使是对拍摄对象的简单复制性拍摄,只要照片的拍摄过程中能够体现出拍摄者的个人选择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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