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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财产损坏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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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财产损坏赔偿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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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财产的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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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害财产的损害赔偿,其一般原则是全部赔偿原则,即财产损害赔偿的数额以所造成的客观损失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这种客观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丧失。

1、计算直接损失的赔偿范围,首先须确定原物的价值。原物价值的计算,必须根据原物的原有价值,可以使用时间,已经使用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

2、判断是否为“可得利益”,应看其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当事人已经预见或者能够预见的利益。不能预见到的利益,不能算作可得利益;

(2)必须是可以期待,必须能够得到利益;如果不可期待、非必然能够得到的利益,也不能算作可得利益

(3)作为计入赔偿范围的“可得利益”,还必须是直接因侵害行为所丧失的“可得利益”。

对他人人身造成损害的,此时的伤害程度大体上分为了三种,包括一般损害、致人伤残以及致人死亡,在不同的情况下,涉及到的侵害人身的赔偿范围是一样的。当然了,由于具体的地区不同,这也会导致最后的赔偿标准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