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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监外执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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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监外执行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是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的。全文共34条,就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申请方式、适用流程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如第二条 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


(一)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对有关职务犯罪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第十条 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监狱、看守所审查确定。


罪犯没有亲属、监护人的,可以由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原所在单位或者社区矫正机构推荐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