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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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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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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特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综合上面所说的,任何案件都是有追诉时效的,但如果超过了,那么就意味着自己失去了胜诉的权利,而如果自己想要起诉的话也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具体是否可以胜诉成功就要看案件的事实情况,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要结合案件的情况来,这样才能更好的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