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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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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司法确认
串通投标罪司法
串通投标罪的刑事立案标准没有什么变化,对于自然人与法人也没有什么区别,只是在刑罚处罚上,对单位犯罪的,采取双罚制。

一、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六条 [串通投标案]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上是串通投标罪司法规定立案以及处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