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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撤诉处理附带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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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撤诉处理附带民事裁定书
按撤诉处理附带民事裁定书
1、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具体理由,应分别表述为“因缺乏罪证,自诉人又提不出补充证据而申请撤诉”,或者“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回自诉”。 2、本裁定书样式是按自诉人系一案一人且只有本诉的情形设计的。如果自诉人是二人以上的,部分自诉人撤诉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被告人提起反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3、对于人民检察院在宣告判决前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准予撤诉的,应当对本样式首部的当事人项、案件由来和要求撤回起诉的事由,以及准予撤诉的理由作相应改动。 4、对不准予撤诉的,可以口头予以裁定,不另行制作裁定书。 5、对于有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参加诉讼的自诉案件,在首部的相应部分应分别列项写明。以上就是刑事附带民事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的书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