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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211 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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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211 高利贷

合同法规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里面的内容是非常全面的,许多都涉及了法律有关,如果其中的条款违反了合同法规,那么这合同就是无效的,在履行合同的时候就会发生纠纷。所以,了解合同法规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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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同法的角度谈谈对高利贷的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rn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rn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r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约定的未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出借人请求给付,法院是予以支持的;对于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借款人没有给付而出借人请求给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借款人已经自愿给付了的,法院也不认定为不当得利,也不会判决借款人返还;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法院应认定超出部分无效。rn因此,借款年利率在24%以内受法律保护,24%-36%法律既不保护也不限制,超过36%部分无效不受法律保护。rn虽然《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明确具体,可在实际民间借贷中,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或预先扣除利息的方法使不受法律保护的高利贷“合法化”非常普遍,比如,借款人和贷款人约定月利率5%,可合同中约定的利率只有2%,另外3%的利息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使得实际借款月利率超过5%。现在实体经济不是很景气,高利贷借款要么从事高风险投资,要么就是进行赌博等不良违法行为,因高利贷跑路的也是比比皆是,高利贷既违反《合同法》,也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应该依法规范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