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当前位置:普法知识馆>其他法律>法律顾问>法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普法知识馆 人气:2.36W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七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