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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的构成要素要符合规定,即由商标法规定的“文本、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元素单一或组合组成。
(2)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禁止性规定,在选择上述元素设计商标时,不能采用禁止性规定中不允许使用的标志。
(3)商标的基本功能是识别作用,所以由以上元素构成的商标须具备自己的显著性特征,不能和其他商标产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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