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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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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新民诉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