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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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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

商标就是公司或企业的重要财产,是区别与其他商品的重要标志,也是用户辨认的最重要方式之一,但是商标的取得必须经过规定程序才能取得,这样其他公司不能侵犯该公司已登记的商标。商标受法律的保护,注册者有专用权。在中国有“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之区别。注册商标是在政府有关部门注册后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未注册商标则不受商标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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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分别是什么

商标权的主体是指对商标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有关商标权的主体的规定各国比较一致,我国2001年10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加工、制造、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此次修订将原来的“个体工商业者”修改为“自然人”,这样就与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的提法相一致。因此我国商标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且必须是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商标权的客体是指商标权主体之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即具体的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八条对商标权的客体作了具体规定,该条文规定了可以构成商标的要素,即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本、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这一规定与TRIPS协议规定的保护标准是一致的,与修改前的商标相比较扩大了商标权的客体,增加了三维标志和色彩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