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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既无法律规定又无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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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既无法律规定又无约定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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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法律规定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八十九条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四)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根据担保法第十六条和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



    为了使得自己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一般债权人在与他人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会约定第三方担任担保人,此种情形下,若是期限届满之后,债务人没有能力偿还债务,那么该担保人就需要承担债务,并且此种情形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