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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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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诉讼时效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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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交通事故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一、发生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对于交通事故,如果涉及到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如果没有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两年诉讼时效中可能发生中断或中止。对于二00四年七月一日后的交通事故,可以不经过调解直接起诉。如果交通事故中当事人是乘客,在事故中受伤,当事人可以在两年内以运输合同向承运人提起诉讼。但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二、交通事故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诉讼时效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没调解的诉讼时效自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第二天计算。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后双方参加调解的,自调解终结之日起第二天计算。伤害之日或伤势确诊之日,权利人只是知道了权利被侵害,但权利人损失的具体数额,还无从确定,要根据以后的治疗、休息、护理、以及是否构成伤残等情况才能确定。所以,对伤害之日和确诊之日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事发或确诊当天,要作扩大解释,即治疗终结或损失能够确定之日。由于受害人(权利人)一直在治疗当中,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也在持续不断地发生和增加,对方的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治疗终结后,受害人(权利人)的损失不再增加,对方的侵权行为才结束,诉讼时效从这时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