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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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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
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规定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 代理权变更和解除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