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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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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责任

缔约的各方当事人基于相互信任,花费时间、精力和金钱进行合同的谈判,双方都应该诚实守信,负有法定的诚信义务。协商成本是合同所必须的,最后达不成协议,也是可以预料和常态的风险,但是如果是非正常的恶意磋商(具有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那么不诚信的当事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上称之为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中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只能是书面的,也就是说如果此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采用口头方式订立合同,那么该合同也是无效。当然,如果单位不按照规定时间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话,这样的行为更是不行,需要对劳动者做出两倍工资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