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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婚姻关系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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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婚姻关系的界定
关于第三人范围的界定问题

按照登记对抗之规则,抵押权设立的效力不得对抗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主要是指与抵押财产有利害关系的抵押人以外的人,如自抵押人受领抵押财产的受让人、质权人、抵押人等。


界定第三人范围时,应注意第三人应指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之人,债务人之一般债权人并不包括在内。这主要是因为:


1、就法律性质而言,物权具有排他性,其效力恒优先于债务人之一般债权,这是民法的基本规则。动产抵押权是物权,其理应优先于一般债权,登记与否不能影响其物权优先效力。


2、就交易风险而言,一般债权人借与金钱系信赖债务人之清偿能力,故应承担不获清偿的风险,否则其为避免不测之害,自应设定担保物权。而且一般债权人与动产抵押的标的物无法律上的直接联系,不能承认其具有对抗动产抵押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