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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合同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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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合同撤销权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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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如何撤销经公证的赠与合同?

  第三人是不可以撤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的,不但第三人不可以,赠与人一般也不可以撤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房产赠送在赠与人和受赠人签字之日起就已生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从上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中,我们不难看出,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能撤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