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种常见犯罪的量刑
1.交通肇事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 3-5年有期徒刑 | |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 | 7-10年有期徒刑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故意伤害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
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 | 3-5年有期徒刑 | |
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 | 10-13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强奸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
强奸妇女一人 | 3-6年有期徒刑 | |
奸淫幼女一人 | 4-7年有期徒刑 | |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 10-13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 |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 | 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 | |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 | 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 | |
二人以上轮奸妇女 | 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 | |
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4.非法拘禁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
犯罪情节一般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
致一人重伤 | 3-5年有期徒刑 | |
致一人死亡 | 10-13年有期徒刑 | |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 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 | 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5.抢劫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
抢劫一次 | 3-6年有期徒刑 | |
入户抢劫 | 10-13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 |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 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 | |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 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 | |
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巨大起点 | 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 | |
抢劫致一人重伤 | 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 | |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 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 | |
持枪抢劫 | 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 | |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 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6.盗窃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
数额较大起点或两年内三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
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3-4年有期徒刑 | |
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10-12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7.诈骗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
数额较大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
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3-4年有期徒刑 | |
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10-12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8.抢夺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
数额较大起点或者两年内三次抢夺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
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3-5年有期徒刑 | |
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10-12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抢夺,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抢夺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抢夺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抢夺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9.职务侵占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
数额较大起点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
数额巨大起点 | 3-5年有期徒刑 | |
数额特别巨大起点 | 10-12年有期徒刑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0.敲诈勒索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
数额较大起点或者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
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3-5年有期徒刑 | |
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10-12年有期徒刑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11.妨害公务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
妨害公务罪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 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 |
使用枪支、管制刀具、驾车撞击等手段,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 3-4年有期徒刑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2.聚众斗殴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
犯罪情节一般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
聚众斗殴三次 | 3-5年有期徒刑 | |
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 | 3-5年有期徒刑 | |
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 | 3-5年有期徒刑 | |
持械聚众斗殴 | 3-5年有期徒刑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3.寻衅滋事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
寻衅滋事一次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
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 5-7年有期徒刑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
犯罪情节一般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
情节严重 | 3-4年有期徒刑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
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大起点 | 15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 |
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较大起点 | 7-8年有期徒刑 | |
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情节严重的,3-4年有期徒刑) | |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增加基准刑的10-30% | |
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 | 增加基准刑的10-30% | |
毒品再犯 | 增加基准刑的10-30% | |
受雇运输毒品 | 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 |
毒品含量明显偏低 | 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 |
存在数量引诱情形 | 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6.危险驾驶罪
量刑起点: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17.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
犯罪情节一般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
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3-4年有期徒刑 | |
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10-12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8.集资诈骗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
数额较大起点 | 3-4年有期徒刑 | |
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7-9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9.信用卡诈骗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
数额较大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
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5-6年有期徒刑 | |
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10-12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信用卡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0.合同诈骗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
数额较大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
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3-4年有期徒刑 | |
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10-12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合同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1.非法持有毒品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 | 7-9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 |
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 | 3-4年有期徒刑 | |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2.容留他人吸毒罪
量刑起点: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3.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
情节一般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
情节严重 | 5-7年有期徒刑 | |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 增加基准刑的10-20% |
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可以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注:上文,1-15出自2017年4月1日施行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16-23出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