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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律师凌灿伟转载消费者“知假买假”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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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知假买假是否属于消费行为的争议由来已久,其中以王海式打假为代表,早期针对的主要是超市、专卖店等实体店铺,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现在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急剧发展的网络交易平台,由于监管制度的不完善,网络销售商品参差,低价假冒产品的销售业已为广大消费者所默认,例如,售价200元的LV包、100元的UGG雪地靴比比皆是,那么,对于这些明知是假货的商品的购买、投诉、起诉维权究竟带来的是市场环境的净化还是个人暴利的谋取,反而带来市场秩序的扰乱。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   大竹合同律师

大竹县律师凌灿伟转载消费者“知假买假”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

  关于知假买假的法律保护,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障碍点:一是,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即商品购买的目的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知假买假其消费初衷主要在于维权带来的利益。因此,对于知假买假者不应被认定为消费者,进而不得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即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是否导致了消费行为的实现。如本案所涉案例,消费者对于购买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的认知并不因销售者的宣传产生误导或差异。对于上述两个争议点,具体法律观点如下:

  观点一、知假买假属于消费,应当得到保护。坚持该观点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9日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虽然该司法解释针对的是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而出台的,但在之后的司法实务中,多数法院认为食品、药品之外的其他消费领域,性质和食品、药品消费并无二致,也可以借鉴这一司法解释,即经营者以购买者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观点二、知假买假不属于消费,不应获得赔偿。对于该观点,有部分法院以内部规定、指导意见的方式指导审判实践。例如:2016年2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内部会议纪要中规定:消费者以盈利为目的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请求惩罚性赔偿,法院不予支持。2016年4月2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规定,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人请求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因有违诚信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2016年9月2日,萧山法院义蓬法庭对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进行公开宣判,法庭查实销售者虚假宣传行为已于2015年7月31日由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苏红柳床单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广告法》的行为作出了相关处罚,对于原告的知假买假行为不予保护,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价款3996元并赔偿三倍人民币11988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