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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守诚信,签订协议后反悔的,如何维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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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允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的为自身设定公法上的义务、使相对人获得公法上权利,从而在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建立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单方意思表示行为。若行政机关不遵守诚信签订协议后反悔了不想给钱了怎么处理呢我们一起来分析下面案例

政府不守诚信,签订协议后反悔的,如何维权呢?

   2008年8月15日,濮阳市政府规划建设联席会议研究通过了子路坟城中村建设改造项目的申请,将位于濮阳市京绣花园东的土地29.73亩,规划用于村民住宅安置和建设开发。2011年,峰下公司承接上述项目的建设开发,单方投资建成村民安置住宅楼及配套设施,并承担了拆迁、安置补偿、建设等各项费用。在项目进行到2015年12月9日时,城乡规划委员会对项目进行了调整,将原本的四栋住宅楼减少到三栋,较原方案减少建筑面积约5600平方米”,并同意“因方案调整给建设方造成的损失应以适当方式给予补偿,后经过评估损失决定给予34216642元,但建设方认为补偿的损失远远不够项目招标时所承诺的利益且补偿范围未涵盖所有损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者承诺应当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本案中,峰下公司基于对政府的信赖而承建涉案项目,其目的就在于获得预期的履行利益,峰下公司因行政允诺被变更而产生的损失,就是一栋商品楼的合理利润。因此,其得到的补偿应不低于政府最初向其承诺的利益。否则,政府承诺的事项将无法达成,其实质效果是变相减少了政府的违约成本,有悖信赖保护原则和法治政府建设失,最终项目完成建设方无法按原计划获得收益。

  后建设方将华龙区政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本案经过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濮阳市政府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城中村改造而作出的行政允诺。该允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行政允诺一旦作出,行政相对人即有了一种利益期待,承诺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诺,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会产生直接不利影响。本案中,峰下公司在对涉案项目进行投资成本和可获利益的权衡考量后,对濮阳市政府的承诺作出回应,如约完成了村民安置住宅楼建设,并对四栋商品住宅楼的利润产生了合理的利益期待。濮阳市政府亦应按照允诺事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给予开发企业所期待的利益。后判决重新计算补偿数额。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者承诺应当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本案中,峰下公司基于对政府的信赖而承建涉案项目,其目的就在于获得预期的履行利益,峰下公司因行政允诺被变更而产生的损失,就是一栋商品楼的合理利润。因此,其得到的补偿应不低于政府最初向其承诺的利益。否则,政府承诺的事项将无法达成,其实质效果是变相减少了政府的违约成本,有悖信赖保护原则和法治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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