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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热点解读——继承权篇·独生子女能否继承父母的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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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日,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简称为《民法典》,也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从生老病死、衣食住行、婚姻家庭、消费借贷到生产生活,每个人终其一生,都能从里面找到答案。

《民法典》热点解读——继承权篇·独生子女能否继承父母的全部财产

对于《民法典》的内容,很多人并不清楚,难免产生困惑,纷纷向律所咨询。为此,荣罡律所总结了一些《民法典》的热点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独生子女能否继承父母的全部财产?

王教授和李女士是二婚重组家庭,双方前配偶均已去世,再婚时,王教授有一个独生女儿,李女士有一个独生儿子。再婚15年后,王教授因病去世,去世前留下遗嘱将自己毕生所写著作作为遗产全部留给自己的女儿,而他和李女士婚后购买的房产,因为李女士尚在居住,所以未写入遗嘱进行分配处置。

王教授去世后,李女士一直与自己的儿子一起生活,几年后,李女士也去世了,她在去世前立下遗嘱,将王教授和自己婚后购买的房产,自己在农村的宅基地及自建房屋,及王教授去世后单位发放的抚恤金和人身保险赔偿金(指定受益人为李女士)等全部财产留给了自己的儿子。王教授的女儿对此提出质疑,认为自己也拥有一定的继承权。那么,王教授的女儿是否拥有父亲和继母房产的继承权?对于王教授的其他遗产,她是否可以继承?能继承多少份额?李女士的独生儿子是否可以继承其母亲的全部财产?

一、首先,我们来看王教授的女儿是否拥有父亲和继母婚后房产的继承权。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本法第1063条规定属于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在本案例中,虽然李女士留下的遗嘱中把房产全部留给了自己的儿子,但是由于房产是王教授和李女士在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女士不具备对整个房产的处置权,她只能把属于自己的那1/2所有权留给自己的儿子,而属于王教授的另一半所有权,因为王教授并未留下遗嘱另行处置,则应由其父母、子女和配偶共同继承。王教授父母已去世,因此,在本案例中,王教授的女儿和李女士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李女士的儿子均有继承权,三人分别享有1/3的所有权,即总房产的1/6所有权。也就是说,对于王教授和李女士婚后购买的这套房产,王教授女儿获得1/6份额,李女士儿子共获得5/6份额(1/6为继承王教授的遗产,4/6为继承李女士的遗产)。

二、我们再来看王教授的其他遗产其女儿是否可以继承,又能继承哪些内容。

《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在本案例中,王教授著作权的财产权利部分属于其遗产,而单位发放的抚恤金和人身保险的赔偿金不属于遗产。

因为王教授立下遗嘱,明确表示其著作权全部留给其女儿,那么王教授的女儿可以获得王教授著作的财产权利,也就是版权收入,但是王教授所拥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不属于遗产,其女儿不能继承。

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不能继承。如果王教授所在单位对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规定,则按规定处理。如果没对给付对象作出规定,则应属于近亲属共有。本案例中,单位对抚恤金给付对象没有规定,王教授的女儿、李女士和李女士的儿子都属于近亲属,双方可以就抚恤金分配进行协商处理,如果实在协商不成,也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抚恤金,同时也会酌情考虑各近亲属的客观情况进行分割。

保险金一般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保险金是否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要看情况。如果是财产保险,因为其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金赔偿给被保险人。当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就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但本案例中的保险金属于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继承,取决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在保险合同中指定了受益人。如果王教授未指定受益人,他去世后,其人身保险金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继承的程序处理。而王教授在保险合同中已指定受益人为李女士,所以在王教授去世后,其人身保险金直接由受益人李女士取得,不能作为遗产由其女儿继承。所以,王教授的女儿无权继承王教授的人身保险赔偿金。

三、最后,我们来看看李女士的儿子是否可以继承李女士遗嘱中留给他的全部遗产。

《民法典》第36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民法典》第36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9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根据《民法典》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指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显然不属于个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但是宅基地上李女士所建设的房屋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也就是说,虽然李女士立有遗嘱,明确表示将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留给自己的儿子,但是他的儿子只能继承她在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不能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一旦房屋倒塌,那么宅基地就会被有关部门收回。

而其遗嘱中所提及的其他财产,在前文中已进行了逐项说明,也并不是可以全部由其儿子继承。

综上所述,即便王教授的女儿和李女士的儿子是独生子女,但是也不能完全继承其父或其母所拥有的全部财产,比如上面案例中提及的著作权的部分权利、宅基地的使用权、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险金、抚恤金、与他人共有的房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