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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主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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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主体包括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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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指令再审的主体

(十二)原判决;(四)原判决;(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一)有新的证据;(七)违反法律规定;(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未参加诉讼的,管辖错误的;(三)原判决,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足以推翻原判决,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缺席判决的;(二)原判决;(十)违反法律规定、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