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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代理词的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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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代理词的书写

司法文书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也包括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执行法律有切实保证作用的文书,如判决书等,注意:诉状不属于司法文书。司法活动中我们回答看见起诉书、判决书等文书,这些都是司法文书,司法文本贯穿了整个司法活动,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诉的时候需要起诉书,法院审理最后会依法作出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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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资某、资某某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庭指控犯罪并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严惩刑事犯罪,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希望法庭予以采纳。



    一、刑事责任部份



    (一)定性问题。代理人同意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资XX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资XX为本案主犯,符合客观事实,亦有法律依据。



    (二)对辩护人及被告人资XX辩护意见的异议问题



    1、辩护人认为资XX属于本案从犯的辩护意见是错误的。代理人认为,被告人资XX不属于从犯,不应适用《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本案先是资必某一人与资某扯打,被告人资XX没有资必某帮忙请求的情况下,第一个积极主动帮助资必某对资某进行殴打,属积极参加,并且对受害人资某实施了拳打脚踢的行为,与受害人资某脾破裂、脾切除,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显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法应认定为本案主犯。



    2、辩护人认为资XX对资某某的伤势不承担责任的辩护意见是错误的。代理人认为,该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各共同犯罪人因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均具有不可分割的作用,均需对犯罪结果共同承担责任。



    3、辩护人认为资XX主观恶性不大的观点与客观事实不符。代理人认为,被告人资XX在案发前一天已将资朝斌打成轻伤,第二天又肆无忌惮殴打资某;案发后,不是积极抢救受害人,而是逃避法律追究;待资朝爱与受害人达成谅解协议,并被法院判决缓刑后,也没有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受害人。显然,资XX主观恶性较大,应予以严惩。



    (三)量刑意见



    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我们认为被告人资XX没有丝毫歉疚与悔改的诚意,主观恶性大,如不能取得受害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其理由是:



    被告人没有悔罪表现,在有经济能力赔偿的情况下未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另外,被告人没有其它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对被告人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



    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



    (一)被告人依法应对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及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被告人依法应对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关于残疾赔偿金的问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及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之规定,被告人依法应当赔偿原告人残疾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的规定,显然该司法解释与上位法《侵权责任法》第四、第十六条规定相抵触,依法不能适用。



    代理人:某某



    年月日



    由上范文可知,民事诉讼代理词应具有以下特点,要表明受委托进行诉讼的意思,然后就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行为定性发表代理意见,再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发表意见,表明提起诉讼的理由、证据等。在进行案件起诉的时候应该将这些文件整理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