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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委代理人全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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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委代理人全权代理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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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代理人(民事代理人)


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根据代理权限的不同可以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其代理直接导致的后果即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同法院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与民事代理人存在区别。民事代理人代理直接导致的后果则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需满足下列条件: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