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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因此,公司注销时留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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