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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东和利害关系人可以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对于公司解散之诉,第三人有明确的证据和正当的理由时,可以向法院的审判人员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提出抗辩。《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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