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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十条规定:公司发起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含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作为发起人时不能超过发起人人数的三分之一。自然人不能充当发起人。根据这一规定,下列人不能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一、自然人。二、私营企业。三、外商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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