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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一次性到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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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一次性到位吗?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一次性到位吗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需要一次性到位,新《公司法》修改内容:

2、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

3、放宽注册资本登记的最低金额标准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的限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的限制、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一元钱办公司”,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也就是说企业股东承诺认缴多少就是多少,经营者风险自担。

4、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也就是说这次公司法的修改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为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保障。

注意:认缴制注册公司并不是说注册完公司之后就不用进行缴纳了,依然是需要缴纳的,就算暂时没有缴纳完成,公司发生债务,股东也会被要求按照其持股比例承担债务法律责任。所以有条件早实缴早好。

全国范围内都已经实施了认缴制,但有下列特殊要求的除外:

(1)要进入资本市场的需要。例如沪深交易所上市、新三板挂牌等,这个时候需要验资的。

(2)某些特殊行业的企业注册公司时是需要前置审批的,也就是需要实缴的,如证券公司、高级别的建筑企业等。

二、股东出资方式有哪些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事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所确认的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和非货币财产两种,具体可分为:

1、货币;

2、实物;

3、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上不断扩张的开放体系,其范围主要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

4、土地使用权;

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一定的场所,因此,公司股东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一般来说,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二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立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则依法交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出资方式,后者则是公司设立后的经营行为。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要履行有关法律手续。

尽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可是各位股东也必须要清楚的认识到交纳注册资本的时间不是拖的越长越好,这样其实也不利于以后公司的经营。所以,股东应该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确定出资时间。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也没有任何的要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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