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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验资的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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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验资的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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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需要验资


  
  

根据最新的审计准则即《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验资》,“验资”是指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基于此,验资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前者是对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时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审验,后者是对被审验单位申请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时的情况进行审验。很显然,在公司成立之后,只有在涉及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发生变化时,才需重新进行验资。关于这一点,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第20条和31条以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第6条也有明确规定。因此,除了公司设立登记时需要验资报告之外,在设立登记之后如果不发生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变更的话,应当不需要重新进行验资,工商局也无法律依据向申请人要求提交验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