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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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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的法律规定
隐名股东其实就是实际出资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用实际出资人,但是法官一般喜欢用隐名股东来形容实际出资人。
那么什么叫隐名股东了?隐名股东是指为一定的目的或者出于某种原因,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权却没有被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材料中的自然人或法人,就是以他人名义来实施出资或认购行为的人。
隐名股东虽然向公司实际投资,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出等公示文件中却将出资人记载为他人。作为挂名股东,实际上不履行出资的义务,也不参与公司的管理,实际出资人在幕后指挥。个别情况下挂名股东参与公司的管理,但要把其分到的股息红利转给实际出资人,这样就非常容易产生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之间的冲突。
常见的与隐名股东相关的纠纷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涉及公司内部关系的纠纷,主要有公司利润分配纠纷;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纠纷;隐名股东或名义股东出资瑕疵时对内承担责任的纠纷。二是涉及公司外部关系的纠纷,主要有对外被视为公司的股东主体问题;隐名股东或名义股东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纠纷;隐名股东或名义股东出资瑕疵时对外承担责任的纠纷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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