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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成立破产清算事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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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清算事务公司的相关信息

如何成立破产清算事务公司?

1、定义

破产清算事务所是指专门从事破产清算业务的机构。目前,社会上已经出现了专门从事破产清算的机构,但目前国家对于破产清算事务所的设立还没有相应的法律和法规。

2、人员组成

根据破产清算工作具有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特点,

必然决定了应当由会计、审计、评估、法律等专业人员组成,并且为了工作开展的便利,对专业人员还要求有一定的资质。因此,清算组成员首先应当从会计师、评估师、律师中挑选,如果根据案件需要,还可以聘请公证员、拍卖师等专业人员参与组成。

3、承接业务

这是中介机构破产清算组生存的关键,因为目前法律规定,破产清算组都是由法院指定,法院在破产案件的受理和审理过程中,特别是涉及国有企业破产的案件往往受到极大的行政干扰,所以,由中介机构成立的破产清算组是否能被选用,存在很大的疑问。因此,笔者认为,法院对将宣告破产的案件,可以采取招投标的方式选定中介机构破产清算组。标书的内容可以包括:

(1)是对本辖区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招标,本辖区的专业机构可以按标书的要求自由组合破产清算组进行竞标。

(2)确定对清算组成员的审查。这种审查为一般审查,只要清算组成员以前没有违规违纪的处罚记录,都应当有资格担任清算组成员。

(3)对个案清算组成员名额的限制。根据破产案件的难易确定清算组成员名额。

(4)确定中介机构破产清算组应当承诺的内容,包括承诺单位、承诺清算时间、承诺清算的预期质量以及违反承诺的责任等等。

(5)约定报酬。报酬主要是指法院确定给清算组的报酬,至于清算组人员的报酬由清算组自行决定。

(6)明确清算组的民事责任与清算成本风险,当清算组不能按约履行清算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破产财产不足于支付破产费用时,由各中介机构自行负担风险等等。

二、如何成立破产清算事务所

1、中介机构破产清算组的人员组成

根据破产清算工作具有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特点,必然决定了应当由会计、审计、评估、法律等专业人员组成,并且为了工作开展的便利,对专业人员还要求有一定的资质。因此,清算组成员首先应当从会计师、评估师、律师中挑选,如果根据案件需要,还可以聘请公证员、拍卖师等专业人员参与组成。

2、中介破产清算组的类别

(1)按有无法人资格划分,可以分为二类,一是有法人资格的、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类似(或破产清算公司)专门机构,在核准的范围内承接破产清算业务,承受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二是没有法人资格的、由若干个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派出人员组成的中介机构破产清算组,该组织属松散型的临时机构。按有无法人资格进行划分,主要是考虑到因清算组的侵权造成损失之后的问题。对于第二类中介机构破产清算组,清算级成员因清算工作产生的报酬与收益,应归派出机构;如果涉及到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失的,首先应由清算组本身承担,清算组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派出造成损失成员的机构追索。

(2)按破产清算组受理破产清算的对象,也应分为二类:传统的破产清算组和由中介机构组成的破产清算组。

根据目前的破产法律规定,对涉及国有企业的破产,仍然以政府及主管部门牵头成立破产清算组为好,这主要是涉及社会稳定、职工安置、等一系列的历史包袱问题,必须要有政府的力量作为保障;对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以及三资公司,不涉及上述历史包袱问题,那么则应当采取由中介机构组成的破产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可以保证清算质量提高清算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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