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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婚姻律师发表的离婚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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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大竹县婚姻律师发表的离婚起诉状

原告: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XX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3199XXXX,住四川省开江县普安镇沙河村5组20号,联系电话: 13XXX

    被告:胡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XX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319XXX,住四川省开江县XXXXXX8号,联系电话:1355XXX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依法判决婚生女胡某某随原告生活,婚生子胡某某2随被告生活,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

3、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0月11日原被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12年4月4日原告生育一女,取名胡某某2013年6月30日原告生育一子,取名胡某某2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大竹刑事律师

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结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常因生活琐事吵架,有时打架,双方没有共同语言,彼此缺乏沟通交流,被告对原告不信任,被告不关心原告,被告常年在外打工,原被告聚少离多,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开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大竹县婚姻律师凌灿伟发表的离婚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XX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3199XXXX,住四川省开江县普安镇沙河村5组20号,联系电话: 13XXX

    被告:胡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XX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319XXX,住四川省开江县XXXXXX8号,联系电话:1355XXX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依法判决婚生女胡某某随原告生活,婚生子胡某某2随被告生活,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

3、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0月11日原被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12年4月4日原告生育一女,取名胡某某2013年6月30日原告生育一子,取名胡某某2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大竹刑事律师

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结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常因生活琐事吵架,有时打架,双方没有共同语言,彼此缺乏沟通交流,被告对原告不信任,被告不关心原告,被告常年在外打工,原被告聚少离多,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开江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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