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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的民间借贷案件如何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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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的民间借贷案件如何审理

疫情期间的民间借贷案件如何审理

民间金融以其丰富性、多样性、便捷性,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不同层次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对于中小微企业融资多元化及存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受疫情及疫情防控影响,相当数量的中 小微企业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压力。对因疫情引发的民间借贷案件,一方面,要从尽量维系中小微企业存续及发展的角度,鼓励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延长还款期限,免除或部分免除违约责任等方式,继续履行民间借贷合同,为中小微企业的持续经营创造资金条件;另一方面要依法维护出借方合法权益,通过司法的裁判、评价、指引功能,引导民间资本流向疫情防控等实体经济或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

关于出借人以借款人违约为由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解除合同的问题。出借人以借款人未及时还本付息为由,主张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借款合同、提前偿还本息,借款人抗辩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停业导致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借款人应就其抗辩事由所涉及的事实举证加以证明。人民法院审查借款人抗辩事由是否成立,应根据借款人资金用途,结合所属行业、地域、区域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疫情防控对借款人经营的具体影响、影响程度等予以综合认定。

借款人抗辩理由成立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受疫情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其违约责任;出借人要求解除合同、提前偿还本息的,不予支持。借款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的,可认定借款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对出借方解除合同的主张,应当根据借款方行为是否 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是否能够实现等,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审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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