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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的入罪要件和辩护要点(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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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的辩护要点

帮信罪的入罪要件和辩护要点(六)

辩点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案例 杨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起诉案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1〕21号

 

案情:2020年11月2日,景泰县公安局接到甘肃省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发的涉案“两卡”线索,要求核查诈骗嫌疑电话卡。涉案电话卡开卡人王某某,身份证号码:6204231998********,户籍地:甘肃省景泰县**镇**村**组**号,涉案电话:1510125****。该电话号码在公安部电诈平台涉案2起:

1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于2020年9月3日立案侦查的吴某某被诈骗案,吴某某在接到号码为1510125****的电话后被骗88743元钱;

2.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于2020年9月1日立案侦查的被诈骗案,马某某在接到号码为1510125****的电话后被骗12000元钱。

2020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兼职群认识了河北保定人张某某,经张某某介绍后认识了岳某某。2020年7、8月份杨某某得知岳某某在收购电话卡,岳某某向杨某某承诺每张卡给予80元钱。杨某某遂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2张电话卡;并向高某某和康某某二人分别收购电话卡,同时向二人承诺每张电话卡50元好处费,之后高某某用王某某等人的身份证办理电话卡15张,康某某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电话卡4张,二人将办理的电话卡交给杨某某。杨某某将这21张电话卡按照岳某某的要求邮寄至河北省秦皇岛市,岳某某用微信向其支付了2100元。

 

相关案例:莒南检二部刑不诉〔2021〕11号,偃检刑不诉〔2021〕3号,台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台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辩护思路:情节是否显著轻微,办案人员的认定带有很强的主观性,提供类似案例供办案人员参考不失为一个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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