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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继承人不认可怎么办 - 北京房产律师——孙子女接受祖父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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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孙子女接受祖父遗赠,其他继承人不认可怎么办

原告诉称

周先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享有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五分之三的份额(房产标的额暂估300万元的五分之三,即180万元);2.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立遗嘱人之外孙,四被告系立遗嘱人宋某君之子女。立遗嘱人于2022年4月23日因病去世,生前享有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五分之三份额。立遗嘱人于2017年10月11日立有自书遗嘱一份,且该遗嘱进行了律师见证。遗嘱中写明:将其在该房产中所占有的份额及继承其爱人陈某文2013年去世)的份额全部由原告继承。

如今,原告与四被告之间就该房产发生争议,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宋某杰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被继承人被原告送到了养老院,且原告并没有出养老院的花费,也没有履行赡养义务。

宋某辉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被继承人在立遗嘱时已经90多岁,意识可能不清楚且被原告实际控制,被继承人在立遗嘱时在养老院,我也见不到被继承人本人。

宋某强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

宋某霖未出庭,亦未作答辩。

 

法院查明

宋某君陈某文原系夫妻,育有子女四人,长女宋某杰、次女宋某霖、长子宋某强、次子宋某辉,本案原告周先生宋某霖之子。陈某文2013年去世,2013年10月9日注销户口,生前未留有遗嘱。宋某君2022年4月23日去世。宋某君去世时,其父母均已过世。

2017年10月11日,宋某君立自书遗嘱一份,记载:本人宋某君,我神志清晰,为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经慎重考虑,特立遗嘱如下:我爱人陈某文,于2013年去世。登记在我爱人名下的位于大兴区一号房屋属于我们共同财产。现我决定;在我百年之后,上述房屋中属于我的份额以及继承我爱人陈某文的份额全部由我的外孙周先生继承,以上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落款立遗嘱人处有宋某君”签名,注明日期“2017年xx”。该遗嘱的书写及签字过程,经北京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见证并录有视频,出具了律师见证书。

陈某文名下有房屋一处,于2010年3月17日取得产权登记所有权人:陈某文,共有情况:单独所有。

2022年4月24日,周先生分别向宋某杰宋某霖宋某辉宋某强发送手机短信,内容:宋某君生前留下一份赠予遗嘱于周先生,作为合法被赠予人愿意接受老人嘱托。

 

裁判结果

一、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五分之三的产权份额归周先生所有;

二、驳回周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被告辩称,认可遗嘱系宋某君书写,但称宋某君被原告所控制,遗嘱并非宋某君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认可遗嘱的法律效力。法院认为,被告虽主张宋某君作出遗嘱时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但未举证证明,且从遗嘱作出时录制的律师见证视频可以看出,宋某君意识清晰,回答律师询问时内容切题,记忆准确,全程自书遗嘱并签名捺印注明日期,故法院对被告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案涉遗嘱意思表示真实,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法院依法确认遗嘱的法津效力。

陈某文2013年去世时,未留有遗嘱,其名下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份额为宋某君个人财产,不发生继承,另一半份额系陈某文个人财产,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由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即配偶宋某君及四子女继承,每人应继承房屋十分之一份额。对于案涉房屋,包括自己所有份额及继承陈某文的份额,宋某君总共享有五分之三份额。宋某君2022年去世,遗嘱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受遗赠人,原告即时向宋某君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即四被告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有权取得遗赠的房屋产权份额。

鉴于本案系遗赠纠纷,被告不认可遗赠的效力,且未在本案中主张依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对遗赠未涉及的房屋遗产份额进行继承,故本案对案涉房屋剩余产权份额归属未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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