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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过程的两个阶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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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订立过程的两个阶段是什么?

合同订立过程的两个阶段是什么?

合同的订立,从法律上可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一)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三)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四)根据《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五)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有效要件是: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期内作出;

(4)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六)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七)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八)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有哪些?

合同的订立可以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形式则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

根据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合同订立的阶段是要约和承诺;合同签订的形式包括了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以及电子形式等签订合同的形式。合同订立了之后双方当事人都应该要遵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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